發(fā)布時間:2016-02-18 14:3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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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(jù)《合同法》,搬家服務合同屬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。即由搬家公司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至約定地點,搬家人向北京搬家公司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。搬家前,搬家人應向搬家公司準確標明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數(shù)量和目的地等必要信息。因搬家人申報遺漏,造成損失,而又無法證明責任主體的,損害后果由搬家人自己承擔。
搬家服務糾紛雙方當事人,應在搬家前就運費之外的小區(qū)進門費、停車費、交通違法等費用,明確約定支付主體。如雙方事前未約定,在費用產生后,雙方可補充約定。如雙方對費用負擔無法達成一致,由搬家公司負擔。
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,一定要慎重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。搬家人應著重審查北京搬家公司是否已依法注冊、是否有損害賠償能力等;搬家公司也應審查搬家人是否為搬運物品的所有人、搬家人與第三方是否有其他產權糾紛、費用糾紛等。此前曾發(fā)生過犯罪嫌疑人借搬家公司實施盜竊的案例,這應當引起大家注意。
律師在此提醒:搬家服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責任明確、費用明晰的北京搬家公司服務合同,同時詳細列舉搬運物品清單,標明物品名稱、損耗狀況的重要信息。如無法全部列明,可以選取貴重、易損壞物品進行記錄。如果是口頭約定,可以尋找無利害關系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見證,以限度地避免糾紛。即使發(fā)生糾紛,也可以明確責任主體,避免以上類似糾紛的發(fā)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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